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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高频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连州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11-06 10:41:3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一、出生登记

  (一)出生登记

  1.国(境)内出生登记

  1.1随父落户

  1办理条件

  父亲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登记入户。

  2提交材料

  ①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小孩与母亲做亲子鉴定。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父亲登记。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亲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2种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在父亲户籍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其他事项

  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身份证件,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

  ③超过6周岁或者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应通过“1.4超过6周岁等特殊情形落户”办理。

  1.2随母落户

  1办理条件

  母亲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母登记入户。

  2)需提交材料

  ①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母亲为中国公民,父亲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母亲登记。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母亲是军人的,也可在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3种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其他事项

  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身份证件,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

  ③超过6周岁或者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应通过“1.4超过6周岁等特殊情形落户”办理。

  1.3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他人落户

  1办理条件

  特殊情形,符合政策规定,可随本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情形1:父母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情形2:父母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情形3:父母一方为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情形4:父母因死亡等原因注销户口;情形5:父母丧失监护权;情形6: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情形7: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要求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应提交不能随父母入户的佐证材料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其他事项

  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身份证件,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

  ③超过6周岁或者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应通过“1.4超过6周岁等特殊情形落户”办理。

  1.4 超过6周岁等特殊情形落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年龄超过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

  2提交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小孩与入户方的,即可办理入户,视为另一方身份不明;如能提供小孩与父母的,则可填报完整父母亲身份信息)。

  ④申办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母亲是军人的,也可在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3种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⑦要求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应提交不能随父母入户的佐证材料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在入户方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户政核查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其他事项

  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身份证件,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

  ③超过6周岁或者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应通过“1.4超过6周岁等特殊情形落户”办理。

  2. 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中心办理)。

  特殊情形,符合政策规定,可随本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情形1:父母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情形2:父母因死亡等原因注销户口;情形3:父母丧失监护权。)

  2)需提交材料

  ①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②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③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④父母一方结婚证。

  ⑤申办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与小孩母亲做亲子鉴定。

  ③出生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要求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应提交不能随父母入户的佐证材料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随入户方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时间不纳入户政部门业务办理工作时限。)

  3. 国外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小孩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中心办理)。

  特殊情形,符合政策规定,可随本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情形1:父母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情形2:父母因死亡等原因注销户口;情形3:父母丧失监护权。)

  2)需提交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③父母一方结婚证。

  ④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⑤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⑥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小孩与父、母都做亲子鉴定。

  ③出生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要求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应提交不能随父母入户的佐证材料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入户方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其他事项

  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身份证件,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

  ③超过6周岁或者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小孩,应通过“1.4超过6周岁等特殊情形落户”办理。

   4. 新生儿入户异地办

  4.1.“跨省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随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随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如后续放开放宽,则相应进行调整)。

  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提交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可使用“粤居码”或电子居住证)。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办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2“省内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为广东省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如后续放开放宽,则相应进行调整。)

  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提交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可使用“粤居码”或电子居住证)。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办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工作要求

  ①申请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有关工作要求完成申请受理、申请人确认、户籍证明出具、材料归档等有关工作。

  4.3“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

  1办理条件

  新生儿母亲在广东省内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分娩,且该新生儿首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不满一周岁,父母双方具有广东省内户籍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随家庭户户籍居民的母亲(或父亲)办理出生登记(如后续放开放宽,则相应进行调整)。

  2)需提交材料

  ①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群众在“粤省事”等平台申办,并拍照上传居民户口簿等证件材料。经审核通过,完成出生登记业务办理后,新生儿父母需打印居民户口簿纸质件的,应持入户方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户政窗口打印(也可以由家庭户口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办理)。

  二、死亡注销[国(境)内死亡]

  (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知情人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需提交材料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报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①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3办理流程

  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其他事项

  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提交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可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二)凭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为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本市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户主、亲属、抚养人为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死亡的本市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需提交材料

  ①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被执行死刑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报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死者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3办理流程

  死亡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其他事项

  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提交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可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三、姓名变更

  (一)姓氏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如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下列情形之一,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②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③生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且另一方再婚,可申请变更随继父(母)姓氏;

  ④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②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③单亲子女入户时未申报生父母其中一方信息,现申请变更随其姓氏的,应提交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④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如父母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户籍信息可查验的除外)。

  ⑤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提交该直系长辈血亲的居民户口簿及能够证明该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能体现亲属关系,可免提交关系证明材料。

  ⑥选取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提交抚养关系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文件等。

  ⑦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申请变更该未成年子女姓名,经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协商同意,需双方同时到场, 还需提交结婚证和死亡证明等材料,现场签名确认。

  ⑧生父母离异且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随继父(母) 姓氏,生父母及继父(母)三方均同意变更,还需提交生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和继父(母)的结婚证,现场签名确认。

  ⑨如未成年人出生登记时未随生父姓氏,而是以母亲申报的父亲姓氏命名,现申请变更为生父姓氏的,还需提交记载生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未成年人生父母及出生登记时申报的父亲的居民户口簿,三方签署的《未成年人姓氏变更同意声明书》。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名字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如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还需提供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②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③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如父母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如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系统可查验的除外。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更正曾用名

  1办理条件

  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需要在户口中体现(俗称增加曾用名)。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曾经使用过该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社会保障卡、军官证、士兵证之一。

  其他情形:

  ①原有证件已丢失的,可提交经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文本。

  ②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可提交干部职工履历表。

  ③属部队的,可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④《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未在户口簿登记为曾用名,经查找户籍档案底册可证实的,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变更更正性别

  1办理条件

  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其他情形:

  ①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②在国外做变更手术的,提交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3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②其他所有变更一并办理。

  五、更正出生日期

  1办理条件

  因历史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原登记出生日期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申请更正。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其他情形:

  ①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干部所在的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②申请人为军人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办理。

  ③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签名确认。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变更更正民族

  1办理条件

  已落常住户口的公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抄送)。

  其他情形:

  申请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收养登记

  (一)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弃婴

  1办理条件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手续完备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③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审核,当场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持事实收养公证书入户

  1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事实收养公证书。

  3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国(境)内定居

  (一)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市内定居的。

  (2)需提交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③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台湾居民在大陆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③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③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原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交原籍户口。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③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或到拟定居地落户的,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交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③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④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收养小孩迁入

  1办理条件

  公民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小孩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

  2)需提交材料

  ①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收养登记证》。

  ④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3办理流程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回原籍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

  (2)需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③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的相关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人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一、亲属投靠户口 

  (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提交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城镇地区的,可近亲属投靠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同户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随迁,随迁人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4)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投靠近亲属的,提交父母(监护人)签署同意入户协议书或者父母(监护人)的同意入户公证书;

  (5)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在我市乡村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乡村地区的,可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同户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二、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

  (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提交材料

  1、在我市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或者不符合立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3)同户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4)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主迁人的,提交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主迁人与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者提交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入户公证书;

  (5)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工作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可在相应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6)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在我市城镇地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租赁房屋或者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或者不符合立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3)同户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随迁,随迁人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4)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②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件;

  ③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入户的材料;

  ④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者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入户公证书。

  (5)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人须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清远市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满半年以上);

  ②房屋租赁合同(满半年以上);

  ③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件;

  ④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者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入户公证书。

  (6)居住在由其他近亲属(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②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③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件;

  ④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者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入户公证书。

  (7)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工作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可在相应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8)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随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3、在我市乡村地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租赁房屋或者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公民,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3)同户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4)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②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件;

  ③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人须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清远市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满半年以上);

  ②房屋租赁合同(满半年以上)。

  (6)居住在由其他近亲属(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②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③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件。

  (7)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工作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可在相应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8)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公民,不符合落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3)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工作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可在工作单位属地相应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4)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提交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

  (5)申请人(含配偶)须在拟落户地〔县(市、区)范围内〕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由申请人提交在入户地的属个人(含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三、引进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提交材料

  1、在我市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3)属于入乡创业兴业人员的,提交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属于乡村振兴人才的,提交本人技能技术培训或者等级证书、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属于回村任职人员的,提交所任职的村委或者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

  (4)迁入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的,提交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服务地区没有设立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的,可在相应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5)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情形的证明材料。

  2、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人员,或者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者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3)同户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4)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人才认定材料;

  (5)符合在城镇地区近亲属投靠或者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情形的证明材料;

  (6)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工作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或者不符合落家庭户情形的,可在相应的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7)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的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四、其他说明

  (一)关系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登记证;

  5.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6.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7.亲属关系公证;

  8.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二)亲属关系的定义:

  1.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公民登记户口应按家庭户、工作单位集体户(含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次序进行登记。设立集体户条件以及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乡地域划分标准以统计部门发布或认定的内容为准。

  (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居住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六)连续居住满半年的认定材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缴纳社保满半年: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提交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

  2.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对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需提交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受理单位通过公安机关业务系统进行核实;

  3.其他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情形,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已连续满半年以上的信息为准。试行以粤居码登记居住信息代替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的证明材料,群众办理业务出示粤居码居住登记信息,经公安机关核验申请人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不再向申请人收集居住证明等证实居住的纸质材料。

  (七)立家庭户的房屋,必须是规划为住宅类的房产,不包括厂房、仓库、商铺或其他用途的房产。每一独立产权住宅房屋,原则上只能立为1户。

  (八)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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